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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督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张柏芳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柏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06民督171号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姝琪,经理。被申请人:张柏芳,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柏芳给付物业管理费1503.4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有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柏芳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03.4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1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