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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517号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桥南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德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正闪,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