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祥宝诉范永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祥宝,范永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3050号原告:范祥宝,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香,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永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范祥宝诉范永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祥宝诉称:2009年,政府项目部分补贴按照统一规格修建了圆形蓄水池,其中一口修建在被告家左侧的自留地中央,池子下方约4米高,近20米远距离是原告家的房子。池子靠天下雨蓄水,由被告家独用,被告为了蓄水把池子上坡上的排水沟堵上,出水沟也被被告中了玉米。2016年7月9日,天突下大雨,该池洪水四溢,池下的坡体滑坡,泥石流冲垮了原告家四间半砖混结构墙体,猪舍几乎全部倒塌,经评估重建需要237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1.4间猪舍重建费23700元。2.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永康辩称:水池修建地点不是被告个人决定的,是经过政府项目部门的同意,由修建方决定位置,且水池是大家一起使用,不是被告一方独用,使用权是大家的。原告说被告在水池养鱼,但是没有证据。水池在被告修建猪舍前就修好了,离其猪舍过近是其自己造成的,跟水池位置无关。排水沟堵住是下雨时逐渐堆积的,不是被告蓄意堵住。池子水是4月从武引灌溉工程引水蓄满的,不是被告堵了排水沟才蓄满的。7月9日大雨,不是人力决定的。且原告修猪舍的时候把水池旁下方的缓坡直接挖下去,导致大雨冲刷滑坡才冲到的猪舍。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政府立项给予补贴,原被告队上规划了3口水池用于蓄水抗旱。其中一口水池在被告的包产地中修建。2016年7月9日下大雨,该水池并未被大雨冲垮。原告在大雨后,猪舍的4间房被冲垮。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4间猪舍被冲塌是因为被告挡了排水沟所致,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发生纠纷后双方多次请求镇、村基层组织调解,均因双方意见无法统一,也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受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笔录、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镇村调解的结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经过庭审,原被告充分陈述了事实经过,该被告包产地中的水池在经过了2016年7月9日大雨后,并没有实际发生垮塌,无论是什么原因蓄在水池中的水,在大雨当日该蓄水并没有大面积的流出,溢出的部分仅当天流经水池的雨量,故能够流出水池的水量和当日水池面积的降雨量等同,那么原告的猪舍垮塌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因素天降大雨,雨水冲击导致泥石流所致,和该水池蓄水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庭审中调查证实当天的大雨无任何预报,无法预测雨量大小和持续时间,原告房屋被冲垮符合不可预测的意外性自然灾害的特性。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能够证明下雨当天是被告故意将排水沟挡了事实。反之,除非该水池的因蓄水太多垮塌流出大量蓄水导致财产损失才有因果关系。故即使被告对该水池有管理义务,也对原告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祥宝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范祥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子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