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治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治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治友,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治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治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吕治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扒窃被害人邹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2017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吕治友在彭水县扒窃被害人邹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吕治友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在彭水县扒窃被害人罗某某VIVO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的其中一部OPPO手机以及VIVO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彭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治友扒窃的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805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治友在其租住房处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吕治友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治友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吕某某、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发票、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吕治友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治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吕治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吕治友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吕治友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治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吕治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隆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