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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爱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爱玲,王泽宣,栾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76659-5。法定代表人李忠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泽宣,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栾泽坤,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玲、王泽宣、栾泽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4执恢329号的执行。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