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现成、高会利等与高晓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成,高会利,吕巧云,高晓闯,高晓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133-1号原告:李现成,男,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高会利,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吕巧云,女,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郏县。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闯,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高晓卫,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郏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现成、高会利、吕巧云与被告高晓闯、高晓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0425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郏县白庙乡中心校在522312元的限额范围内停止对郏县白庙乡星源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支付。二、对周晓奥所有的豫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齐铁军所有的豫D×××××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邢超锋所有的豫D×××××号捷豹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后被告高晓闯、高晓卫对上述裁定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17)豫0425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现成、高会利、吕巧云申请郏县白庙乡中心校停止对郏县白庙乡星源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支付,涉及到在校学生的利益,高晓闯、高晓卫的复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郏县白庙乡中心校在522312元的限额范围内对郏县白庙乡星源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付的查封。二、解除对周晓奥所有的豫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齐铁军所有的豫D×××××号骊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邢超锋所有的豫D×××××号捷豹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王雪云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