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8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辉,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杨营镇洼李村。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清磊,男,200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杨营镇洼李村。法定代理人:张道会(系申请人张清磊之父),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辉,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9291051W,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嵩山路西。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辉、张清磊与被申请人李辉、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6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辉驾驶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李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P×××××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辉驾驶的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冬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