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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明珍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04号原告:陈明珍,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清贵,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原告陈明珍的丈夫。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锐骥,该局黄圃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珍要求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明珍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珍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珍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晓燕李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