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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月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23号之一移送单位: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何月丽,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何月丽犯诈骗罪的(2016)闽0524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月丽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52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尔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月丽银行帐户存款1004元转入罚金。现本案被执行人何月丽未履行罚金3996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520元。另,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何月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