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桂侠、宋恩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会,刘桂侠,宋恩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4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桂侠。被告:宋恩荣。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桂侠、被告宋恩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皇甫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