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恢1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绍忠与谭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绍忠,谭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恢1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曲绍忠,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谭树元,男,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绍忠与被执行人谭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950.00元。经“四查”查明,已将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