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黄韬、余加成民事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黄韬,余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976号申请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6001。负责人:朱宝贵。被申请人:黄韬。被申请人:余加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黄韬、余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韬、余加成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韬、余加成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