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恢24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郭斌润、邓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润,邓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恢24之3号申请执行人:郭斌润,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邓卫东,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晓英,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郭斌润与被执行邓卫东、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邓卫东、杨晓英确认所欠申请执行人郭斌润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邓卫东、杨晓英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郭斌润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斌润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邓卫东银行存款22200元,被执行人邓卫东于2017年6月3日交付执行款60000元,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邓卫东在苏州开办的厂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邓卫东、杨晓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917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