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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翠菊、戎燕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菊,戎燕琴,徐琴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徐翠菊,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渔兴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56********。被执行人:戎燕琴,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蓬莱阁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2********。被执行人:徐琴珠,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绿城·蔚蓝公寓*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4********。申请执行人徐翠菊与被执行人戎燕琴、徐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浙092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标的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戎燕琴已履行执行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徐翠菊以双方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慧审 判 员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