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逸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逸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902号原告: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逸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燕,负责人。原告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人民币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6.50元,由原告上海羿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