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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8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850号之三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政府农机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22202。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胜,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498971433(15-15)。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勇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