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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被告李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李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贺英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兰涛,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德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689.27元、利息27,932.78元,合计488,622.05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3、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请求拍卖抵押物,用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期限20年,金额480,000.00元,被告用其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华意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602号住宅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每月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但被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9.3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郭之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