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炼练、黄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炼练,黄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49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黄炼练,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爱红,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汤兴团与黄炼练、黄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少年审判庭于2017年3月3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