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玉彬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51号罪犯张玉彬,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琅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玉彬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玉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证人万家胜到庭参加了庭审,人大代表蔡芹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玉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庭审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赃款,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张玉彬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张玉彬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单据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彬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