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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合生租车行、陆祖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合生租车行,陆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合生租车行。地址:广西德保县。经营者陈建巧,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陆祖才,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德保县合生租车行与被执行人陆祖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车款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陆祖才进行动员,其已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9100元,并对尚未履行的2900元作出了还款计划。为此,对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