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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11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泽润世有限公司,和静华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天润泽煤业有限公司,新疆华地投资有限公司,姚望云,夏民安,姚顺义,刘历,姚志刚,刘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1-3层2号)。主要负责人许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市场新村。法定代表人姚顺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华泽润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山产业园凤凰园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顺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静华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静镇天鹅湖路。法定代表人姚顺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华天润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149号东方花园4号楼2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姚顺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华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149号东方花园4号楼2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姚顺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望云,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夏民安,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姚顺义,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历,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姚志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竹娟,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鄂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和静华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和静支行30×××71账号中存款人民币4441.00元扣划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内。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