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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南方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南方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576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1F-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女,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武夷山南方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双利慧苑街D-408号。法定代表人:林春发。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南方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诉讼费用预交通知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亦明确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