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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志与被执行人任冬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志,任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志,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冬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文志与被执行人任冬生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冬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文志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志与被执行人任冬生追偿权纷一案中,吴文志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