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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500元,下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