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钟铠与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铠,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103号原告:刘钟铠,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宋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刘钟铠与被告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钟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钟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钟铠负担。审判员 张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