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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雷志忠与崇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忠,崇阳县民政局,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23行初31号原告雷志忠,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现任咸宁市第五届政协委员,住崇阳县。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姜青和,该局局长。第三人李燕,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忠诉被告崇阳县民政局、第三人李燕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雷志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志忠承担。审 判 长  黄凡明审 判 员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