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绥棱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陈宝贵、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刘颖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绥棱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贵、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刘颖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绥棱林执字第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宝贵、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刘颖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