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军祥与赵崇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祥,赵崇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宁县。被执行人:赵崇牛,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祥与被执行人赵崇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崇牛有养羊场一处,养有养只90多只,苹果园20多亩(尚未挂果),北京现代(途胜)小轿车一辆。现无银行存款和住房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赵崇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赵崇牛现从事养殖和种植业,没有执行能力,投资效益一时难以回收,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