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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915号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明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为1395元,由原告合肥兆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崇椿人民陪审员  薛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