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景春与刘福、孙立、刘杰、王井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春,刘福,孙立,刘杰,王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春,住通河县浓河镇。被执行人:刘福,住木兰县建国乡。被执行人:孙立,住木兰县建国乡。被执行人:刘杰,住木兰县建国乡。被执行人:王井波,住通河县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春与被执行人刘福、孙立、刘杰、王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