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修、张统铃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修,张统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林修,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张统铃,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林修与被执行人张统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统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修借款本金136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审判员肖丽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张统铃已离婚,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经多次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建房用地档案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护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统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由金融机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反馈信息表、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反馈信息表、查询婚姻及财产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铭霞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