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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栓柱与被执行人郑闫喜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许栓柱,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委杨庄**号。被执行人闫喜梅,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许栓柱申请执行闫喜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喜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许栓柱经济损失48510元及评估费2000元,向许栓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闫喜梅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喜梅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栓柱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