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尹清红诉被告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红,赵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592号原告:尹清红,男,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亮,男,生于1988年10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尹清红诉被告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尹清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清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