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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尹清红诉被告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红,赵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592号原告:尹清红,男,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亮,男,生于1988年10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尹清红诉被告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尹清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清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