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方某,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某现与长子魏方谦、三女魏方怡常住在江苏省江都市,申请人与二女魏方欣住上海。被执行人因要照看两子无能力每月一次往返上海与江都间进行探视,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激化,江都警方已禁止二人碰面。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承办人提议每月在法院进行探视,被执行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同意,仍坚持按原调解书执行。此外,按调解书上的内容,申请人应抚养长子魏方谦及二女魏方欣,但目前长子仍随同母亲生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将长子给申请人抚养,因自己要带小孩,申请人可与被申请人约定时间将孩子带走,但申请人表示自己亦无时间,要被执行人送到上海。本院认为,本案虽涉及的是探视问题,但双方之间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二女魏方欣医药费双方各承担多少以及长子在被执行人处生活一年多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申请人可另案进行诉讼。申请人不同意本院的执行建议坚持按原调解书执行,而依照原调解书根据现二人的实际情况,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虽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目前有诸多困难无法履行。本院认为,作为义务方被执行人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你认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需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相关依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