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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先与被告李宝柱、李宝玉、李宝平、李宝芹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先,李宝柱,李宝玉,李宝芹,李宝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681号原告:李明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中富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霞,被告李宝柱之妻,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李宝柱,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登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x段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被告:李宝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被告:李宝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大凌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被告:李宝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文政北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先与被告李宝柱、李宝玉、李宝平、李宝芹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明先负担。审判员  蒋森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