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梅香与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香,贺德虎,马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332号申请人:杨梅香,女。被申请人:贺德虎,男。被申请人:马芙蓉,女,系被告贺德虎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梅香与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梅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文娟以其所有的晋MF9×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梅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文娟所有的晋MF9×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梅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莉& # xB;审判员 尚晓东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