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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卫明与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卫明,黄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5民初230号原告:孟卫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双江自治县。被告:黄绍敏,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江自治县。原告孟卫明诉被告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孟卫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卫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孟卫明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