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卫明与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卫明,黄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5民初230号原告:孟卫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双江自治县。被告:黄绍敏,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江自治县。原告孟卫明诉被告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孟卫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卫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孟卫明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