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军、郭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玉军,郭郁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90号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全。被告:尹玉军。被告:郭郁林。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军、郭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