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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军、郭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玉军,郭郁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90号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全。被告:尹玉军。被告:郭郁林。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军、郭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