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金典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罗纯良、丘北志宏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金典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罗纯良,丘北志宏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金典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明毅人建材市场81-83号经营者:代杰被执行人:罗纯良,男,汉族,1947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丘北志宏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纯良住所:丘北县锦屏镇人事小区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金典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罗纯良、丘北志宏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云0112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金典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罗纯良、丘北志宏烨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瑞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