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袁小明、杨介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明,杨介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介任,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袁小明与杨介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介仁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管有一套房产,已轮候查封,无法启动拍卖程序。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介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5626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5626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聂凤娇、熊志峰、熊涛、何江琴、徐爱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