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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计东与黄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东,黄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87号原告:张计东,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黄民华,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张计东诉被告黄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张计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计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计东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