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计东与黄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东,黄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87号原告:张计东,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黄民华,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张计东诉被告黄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张计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计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计东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