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岩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362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岩,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莱州市。2014年8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雯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岩无证驾驶鲁06/53297号小型拖拉机违章拉载沿莱州市夏邱镇夏东村南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夏邱大街夏东村碑路口处,与沿夏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贺某伦驾驶的一辆电动车相碰撞,造成贺某伦车损坏,致贺某伦伤。肇事后,王某岩驾车逃逸,贺某伦当日死亡。经鉴定,贺某伦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岩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岩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被告人王某岩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后,被害人近亲属贺昌忠对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岩供认不讳,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办案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岩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岩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欣平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茜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