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麦高林、韦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高林,韦玉,胡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麦高林,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韦玉,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胡柏清,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高林与被执行人韦玉、胡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麦高林与被执行人韦玉、胡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盘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