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继银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继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50号罪犯段继银,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1)莱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继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3月2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4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段继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继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段继银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继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继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