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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186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07月18日以愿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