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素环与被告殷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环,殷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1116号原告:石素环,女,汉族,农民。被告:殷俊,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南坪路。法定代表人:方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迎菊,女,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住商南县茶叶街50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原告石素环与被告殷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石素环在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素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素环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