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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素环与被告殷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环,殷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1116号原告:石素环,女,汉族,农民。被告:殷俊,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南坪路。法定代表人:方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迎菊,女,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住商南县茶叶街50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原告石素环与被告殷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石素环在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素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素环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