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季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季金荣,薛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66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季金荣,男,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第三人:薛玉,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金荣、第三人薛玉为垫付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