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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国成与松潘县通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成,松潘县通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80号原告:何国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羌族,住松潘县。委托代理人:王玲,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潘县通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法定代表人:岳洪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诺寒,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小虎,男,1994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松潘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何国成与被告松潘县通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何国成负担。审 判 长  马利琼审 判 员  蒲永红人民陪审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