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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与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36号原告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06957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法定代表人沈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斐彬,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980668360,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经济开发区(凤凰乡三合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玉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杭州天顺清洗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