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勤峰与徐慧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峰,徐慧英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763号原告:吕勤峰,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英,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吕勤峰诉被告徐慧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